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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管理使用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,不能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。
2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管理使用由计划生育专人负责,从县卫生局领取后,应做好编号、数量等方面的登记工作,若有填写错误应作废上交。
3、管理人员应凭新生儿《生育证》、《出生医学记录》及新生儿父母亲身份证件,签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并签字。
4、“出生医学专用章”应由办公室人员管理。
5、《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》应凭接生者填写的分娩记录认真做好登记,不得有空项。
6、分管“出生医学专用章”的人员,在审核签发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准确无误后,再填写出生医学记录,并签名。
7、“出生医学专用章”应专人管理,不得出借或转让。
8、补发及机构外出生的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一律见赣县卫生局补发及签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通知办理。
9、医政科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定期检查、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情况,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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